買好設備才能上班?警惕以“招人”為名的騙局
2022-12-08 工人日報
一直以來,找工作都是社會大眾十分關注的問題,面對諸多騙局,防不勝防的求職者們如今又遇到了新的局面:有公司以“招人”為名,實際借機引導求職者購買該公司或其供應商提供的某些產品作為“勞動工具”或“首份業績”,并以此作為求職者得到該工作機會的“誘餌”。
買好設備才能上班?
今年大學剛畢業的小王就不幸遇到了這種糟心事。小王在大學里是學通信專業的,畢業后他在招聘網站上找了一份工作,該公司的招聘負責人表示:“我們主要負責通信中遇到的一系列通信故障,進行數據采集,保證基站與手機之間的信號能夠正常運行。”并且,在介紹崗位職責和薪資待遇的時候,對方承諾“薪資8000元以上”“各種福利補助”“朝九晚五” “雙休”“接受無經驗”……
小王覺得這份工作不僅專業對口,還不用加班,薪水也不錯,心里感到很開心。但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他有點納悶。小王向記者透露,“入職當天就讓我辦信用卡、買設備(電腦),因為我信用卡的額度只有3000元,所以就只購入了一臺標價3000元的電腦。再加上其他的設備,一共需要13000元。”掃碼付完錢后,入職當天下午,公司就派人帶他去公司的某個供應商處取了電腦。
人事負責人告訴小王,公司將從第四個月開始,每個月從他的工資中扣除500元,等到26個月后,也就是扣滿13000元的時候,設備就可以歸他所有。等到第三天的時候,小王細想之后覺得事情不對,于是向人事提出離職以及退設備的想法,但是人事對于退設備予以拒絕。
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人稱,公司為小王提供了工作機會,并且對于工作所需的設備,小王并不具備,為方便其購買,公司還為其提供了廠商,可謂“仁至義盡”。人事還表明設備是廠商出售的,小王如果想退設備就得去找廠商,而不是找公司。小王表示當時購買設備時付款的二維碼是公司人事提供的,并且,入職公司的注冊地址和設備供應商的地址是一致的,人事不承認提供了二維碼,對于地址一事則表示“這是領導的事情,我不清楚。”
法律解析
先買公司產品后獲工作機會不符合法律規定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的曹珍妮律師指出,工作機會需要以購買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的形式來交換,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必要勞動工具等勞動條件,不得以“購買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的形式”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她提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照該條規定,勞動者為完成用人單位特定工作內容所必須的勞動工具,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并且為保證用工安全,用人單位應提供相應勞動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按照該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勞動工具,保證勞動條件,否則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按照該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購買公司產品作為勞動工具”為由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對于一些理財公司或保險公司,將入職人員購買理財產品或者保險作為入職條件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典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故勞動合同在磋商、訂立以及履行中,都應遵循公平、平等原則,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確立中往往占據絕對優勢地位,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應濫用其優勢地位,為員工入職設立非法門檻,進而提高勞動者的入職成本。
律師提醒
求職者要注意鑒別五類騙局
曹律師指出,騙子們之所以頻頻得手,并不是因為他們的手段如何高明,而是他們利用了求職者求職心切的心理,以及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不甚了解的弱點。為此,曹律師提醒廣大求職者要注意防范求職過程中的騙局,她還列舉了目前一些常見的“騙術”,提醒廣大勞動者注意,不要上當受騙:
1.“黑職介”。一些不法職介公司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甚至限制人身自由,以“押金”“報名費”“培訓費”“體檢費”等不同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高額費用,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
2.“皮包公司”。一些公司會使用好聽的新名詞、新概念來包裝崗位,或以“高薪”“名企”為誘餌吸引求職者,實際可能只是空殼,并無實際的業務。
3.“釣魚”面試。某些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常會邀約一些與實際崗位明顯不太匹配的勞動者前來面試,走個過場,只是為了完成自身的工作考核,甚至是推銷公司產品,而浪費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
4.無限延長“試用期”。大多數企業對新職工都要求有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這是勞動法律法規許可的。但有些公司卻不簽勞動合同、先試用,并且長時間地試用,等到試用期滿后,再以一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趕走求職者,將求職者當成廉價勞動力白白使用。
5.為勞動者入職設立種種條件,比如交培訓費、購買保險、購買車輛等。
權益受損時要勇敢維權
曹律師還提醒到,求職者在找工作時首先要把心態放平,不宜操之過急;其次,要“擦亮眼睛”從正規的渠道找工作,降低遇到不靠譜公司的概率;另外,可以提前檢索下公司信息,重點關注其注冊資本實際繳納情況、公司成立時間、公司及股東人員是否是失信人員、公司涉及的訴訟情況等,如果是職介公司,還要關注其是否有職介資質;此外,求職者在求職時必須清楚,所有的口頭承諾都是無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兌現,因此在找工作時一定要按照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并且注意固定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記錄、短信、書面協議等,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最后,如果遇到對方要求交錢的情況,就要提高警惕,如遇詐騙、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勞動者的維權方式主要有勞動仲裁、勞動監察舉報以及向公安機關報警等。”如果遇到前面所述的騙局,勞動者應向公司所在地(包括注冊地或者實際工作地)的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監察大隊申請維權。為盡可能達到最好的維權結果,建議勞動者固定一些初步證據,以便維權過程更加順利。
(據勞動報消息 朱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