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關于完善省本級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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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關于完善省本級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醫保規〔2023〕1號
省本級各參保單位: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1〕9號)、《四川省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意見》(川府發〔1999〕30號)要求,為更好滿足省本級參保職工醫療保障需求,進一步減輕參保職工醫療費用負擔,健全省本級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現就完善省本級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保)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保對象
參加省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及退休人員(已參加省本級公務員醫療補助的除外)、與省本級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人員(以下簡稱解除關系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補充醫保。
二、籌資標準
補充醫保設兩檔繳費標準,對應繳費檔次享受相應醫保待遇。參加補充醫保的單位和解除關系人員按規定統一參保、統一繳費,自愿選擇參加補充醫保一檔(即原職工住院和門診特殊疾病補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保二檔,年度內不變檔。補充醫保年度籌資標準,由省醫療保障事務中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程序動態調整公布。用人單位和解除關系人員應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當年度補充醫保的申報繳費,2023年補充醫保一檔籌資標準每人750元,二檔每人1840元。
三、待遇享受等待期
補充醫保中斷繳費3個月(含)內的,足額補繳后不影響補充醫保待遇;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自繳費到賬之日起滿6個月后,享受補充醫保待遇,等待期不跨年累計。年度內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時,當年已繳補充醫保費不予退還。
四、待遇保障
補充醫保參保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一個自然年度內,補充醫保一檔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每人40萬元,補充醫保二檔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具體支付政策如下。
(一)門診費用
1.門診慢特病費用
(1)支付比例。參保人員符合門診慢特病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扣除統籌基金已支付部分,補充醫保按50周歲以下70%、50周歲及以上90%的比例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特病醫療費用支出累計超過一類慢特病統籌基金支付限額或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補充醫保按90%的比例支付。
(2)二次補償。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符合門診慢特病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成都市上年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門診費用和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病”)門診用藥費用
補充醫保二檔參保人員的普通門診費用和“兩病”門診用藥費用,按門診共濟保障政策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70周歲以下70%、70周歲及以上80%的比例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每人累計最高支付2400元。
(二)住院費用
1.支付比例。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扣除統籌基金已支付部分,個人自負部分按50周歲以下70%、50周歲及以上90%的比例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超過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
補充醫保二檔參保人員按上述比例支付后,60周歲以下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80%、60周歲至70周歲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85%、70周歲及以上人員報銷比例未達到90%的,分別予以補足。
2.二次補償。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住院個人負擔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的醫療費用,超過成都市上年全部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三)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費用
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費用按照省本級單行支付藥品和高值藥品相關政策執行。
五、基金管理與監督
補充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補充醫保基金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省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補充醫保相關政策。省醫療保障事務中心負責補充醫保經辦、管理及服務工作,嚴格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建立健全醫保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全面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做好基金收支運行分析、信息安全、風險防控、信訪維穩及問題跟蹤解決等有關工作。稅務部門負責補充醫保基金費款征收、會統核算等工作。
六、其他
本通知由省醫保局負責解釋。
七、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實施期間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3年1月3日